January 3rd, 2010
“法律和社会科学席明纳”原系《法律和社会科学》主办之“法律经济学席明纳”,已举办第十一期。改名是多位学人的建议,但改名不仅仅是形式的,相应的,席明纳的活动也将调整:
今后席明纳将主要就《法律和社会科学》上发表或即将发表的论文,组织批评讨论,并将评论人的独立评论有选择地发表在《法律和社会科学》上。
目前《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五卷(已出版)是集中评论苏力教授的“海瑞定理”、第六卷(正在出版)是集中评论李国庆博士的“律师产业”、第七卷(正在编辑)是集中讨论唐应茂博士的“法院执行”。。。
欢迎各位学术界和法律界的朋友赐稿,感谢大家对《法律和社会科学》的支持!
另外,也特别感谢昨天(2010年1月2日)参加司法改革项目讨论会暨“法律和社会科学席明纳”的各位朋友!
祝大家新年快乐,虎虎有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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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4th, 2009
第一单元主题:“法院执行为什么难”(13:30-16:10)
主持人:侯猛(10分钟)
点题人:唐应茂(20分钟)
评论人:戴昕、冉井富、 刘忠、彭小龙、陈杭平、 徐昀、百晓峰、郭云忠(每人10分钟)
自由讨论(50分钟)
茶歇(20分钟)
第二单元主题:反思司法改革及法学研究方法(16:30-18:30)
主持人:唐应茂(10分钟)
点题人:苏力(20分钟)
评论人:李晟、艾佳慧、支振锋 、沈朝晖、程磊、缪因知、岳林(每人10分钟)
自由讨论(20分钟)
时间:2010年1月2日(周六)下午1:30-6:30。
地点:北大博雅国际会议中心未名厅(北大东门往北400米)。
开放旁听,但晚餐只提供给正式代表。其他事宜,请联系:lass@ideobook.com。
福特基金会“司法表现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制度基础”项目组
《法律和社会科学》(LASS)
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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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0th, 2009
唐应茂 盛柳刚*
引言
近年来,民商事司法执行程序中出现高申请执行率和高中止率同时存在的现象。当事人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取得裁决书后,绝大部分会继续申请法院执行,由此造成法院执行部门处理的案件数量多,申请执行率高。[1]申请执行率高意味着,经法院实际受理执行的案件在所有潜在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比例高。[2]但是,这些案件进行法院执行程序后,法院的执行效果似乎并不尽人意,其中一个表现就是执行案件的中止率高。[3] 中止执行案件是结束或暂时结束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法院经常采用的方式还包括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解等等。在中止执行的案件中,绝大部分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又没有破产或依法失去其存在的资格,大致处于“不死不活”的状态。[4]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付欠款,债权的回收率也必然很低,经常出现回收率为零的情况。[5]
这种高申请执行率、高中止率同时存在的“双高”现象,不符合我们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常规理解。如果债务人不死不活、没有财产用来执行判决,执行中止率高,回收率很低甚至为零,那么绝大多数债权人(胜诉方)为什么还会前赴后继的申请法院执行判决?法院目前对审判和执行收取的收费不能算便宜,债权人雇用律师或自己派职员处理诉讼和执行都需要付出费用或劳动。在诉讼和执行成本不菲的情况下,如果中止率高、回收率很低甚至为零,申请执行判决实际上是一个赔本的买卖。那么,债权人为什么还要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呢?
对于这种“违反常理”的行为,本文的解释是,它是由债权人诉讼/执行行为的非市场化特点造成的。在非市场化因素的影响下,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基本上不是为了解决争议或者回收债权,通过法院实际收回多少债权甚至不是债权人考量的主要因素。债权人付出诉讼/执行费用、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申请执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法院的执行文书,用来作为当期或以后核销呆帐的依据。因此,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的回收率有多少、法院的执行能力有多强、诉讼和执行成本和费用有多高等等这些依据常理必须考虑的因素,在非市场化诉讼/执行的行为决策中被忽略了。
既然不需要考虑这些因素,那么,非市场化诉讼/执行考虑的因素又是什么呢?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当事人违背常理参与到诉讼和执行中来的呢?本文认为,非市场化的诉讼和执行行为同我国目前仍然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非市场化倾向密切相关。呆账的处置和核销,尤其是国有企业呆账的处置和核销,从一定意义上讲,仍然是在非市场化的框架下进行操作的。国有企业呆账的市场化处置方式,比如直接转让或拍卖或通过证券化等方式转让等等,都还处于探索阶段。[6]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呆账仍然是通过集中审批、分配额度、计划核销的这种基本上属于计划经济的方式进行。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司法审判和执行程序成为了整个国有企业呆账管理制度的一个环节:审判和执行程序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追讨债权的几乎是唯一的合法途径,相关的诉讼(主要是执行)文书是这种制度下核销呆账的合法依据。债权人出于呆账核销动机提起的诉讼和执行行为也必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行为的色彩,而缺乏对成本和收益等市场行为决策因素的考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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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4th, 2009
为推动跨学科法律研究,自第六卷起,LASS聘请高丙中、朱晓阳、赵旭东三位社会学人类学专家担任编辑委员。三位编委将参与LASS的荐稿、审稿工作,为LASS的发展提出批评和建议。
以下是三位编委简介:
高丙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大学人类学与民俗研究中心主任,主编《汉译人类学名著丛书》(商务印书馆)。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志方法、文化研究、公民社会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著作有:《民间风俗志》(1998)、《居住在文化空间里》(1999)、《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2000)、《现代化与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1997,合著)、《满族的社会组织》(1997,译著)等。
朱晓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澳大利亚Macquarie大学人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法律人类学、人类学发展研究、工业人类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著有《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2003),《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2008)。
赵旭东,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主任、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执行主编,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兴趣为:社会理论与本土方法论、城乡社会学、政治与法律人类学、乡土社会研究、文化与认知研究。代表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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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5th, 2009
这次活动主要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主题:“法院执行为什么难”(唐应茂主讲,并有若干评论人)。
第二单元主题:反思法学研究方法(开放讨论)。
时间:2010年1月2日(周六)下午1:30-6:30。
地点:北大博雅国际会议中心未名厅。
其他说明:
1、第一单元讨论资料为唐应茂新书《法院执行为什么难──转型国家中的政府、市场与法院》(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包括其在LASS1、4上的文章。
2、目前已确定的与会者有:
苏力(北大法学院)
唐应茂(北大法学院)
冉井富(社科院法学所)
支振锋(社科院法学所)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
刘忠(同济法学院)
徐昀(清华法学院博士生)
百晓峰(清华法学院博士生)
戴昕(杜克大学JD)
艾佳慧(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
沈朝晖(北大法学院博士生)
缪因知(北大法学院博士生)
李晟(北大法学院博士生)
岳林(北大法学院博士生)
侯猛(贸大法学院)
陈杭平(贸大法学院)
程磊(北京二中院执行庭)
彭小龙(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李学尧(上海交大法学院)
3、名额已满,不再接受预约。其他事宜,请联系:lass@ideobook.com。
福特基金会“司法表现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制度基础”项目组
《法律和社会科学》(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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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3rd, 2009
主题:与凌斌先生商榷:也谈“小肥羊”商标案中的产权界定
主讲人:杨明(北大法学院)
评论人:凌斌(北大法学院)
(征集中)
时间:2009年12月18日(周五)下午3:00—5:00
地点:北大法学院科研楼302
欢迎主动要求担任评论人。参会者可以索取论文,请联系lass@ideobook.com。
本期主题所批评的文章为
凌斌:《肥羊之争:产权界定的法学和经济学思考——兼论<商标法>第9、11、31条》,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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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6th, 2009
主题:公司法的基础与功能──一个基于公司财产的理论分析
主讲人:李清池(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评论人:伏军(贸大法学院教师)
侯猛(贸大法学院教师)
张琳(贸大法学院博士生)
时 间:2009年12月2日(周三)19:00开始
地 点: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地铁芍药居站下,西北口出)诚信楼327室
欢迎主动要求担任评论人。参会者可以索取论文,请联系 lass@ideobook.com。
李清池,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耶鲁法学硕士、哈佛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研究领域为金融法、商事组织法、法律与发展。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北大学报》、《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 著有:《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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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nd, 2009
主题: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
主讲人: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评论人:
刘 朋(贸大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
李 俊(贸大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马 特(贸大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卢海君(贸大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尤陈俊(北大法学院博士生)
时 间:2009年11月6日(周五)14:00–16:00
地 点: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地铁芍药居站下,西北口出)诚信楼327室
有意参会讨论者,请联系 lass@ideob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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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8th, 2009
第六期主题:破产程序中的合约安排——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检讨
主讲人:艾佳慧(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
评论人: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戴 昕(杜克大学Juris Doctor)
第七期主题:威慑补充与“赔偿减刑”——一个整合视角
主讲人:戴 昕(杜克大学Juris Doctor)
评论人:
车浩(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艾佳慧(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
参评人:
汪庆华(法大法学院)
缪因知(北大法学院)
尤陈俊(北大法学院)
冉井富(社科院法学所)
强世功(北大法学院)
侯 猛(贸大法学院)
时间:2009年10月11日(周日)下午4:30开始(两期合并举行)
地点:蓝旗营万圣书园二楼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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